技術文章
Technical articles今年3月22日,某縣根據(jù)上級質監(jiān)部門的通知要求,組織開展了二甲醚摻入液化石油氣(以下簡稱液化氣)摻雜使假問題的專項整治活動。執(zhí)法人員對某液化氣充裝站已充裝完畢的待售氣瓶進行抽檢,經漳州市產品質量監(jiān)督檢驗所檢驗,測出氣瓶的液化氣中含有二甲醚。經查,該充裝站承認液化氣中摻入二甲醚事實,同時提供了這些氣體是從外省某一大型充裝站購進的合同等材料。經辦案人員調查核實,該充裝站提供的購貨合同等材料情況屬實。
對該充裝站的上述行為,在如何定性與處罰問題上,有辦案人員認為,由于二甲醚對液化氣鋼瓶的橡膠密封圈有溶脹作用,長期充裝摻入二甲醚的液化氣可能導致鋼瓶閥門漏氣,因而氣瓶會產生安全隱患,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所以,充裝站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氣體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術規(guī)范要求的氣瓶……”的規(guī)定,應依據(jù)《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八十條第二款“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未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兩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其充裝資格”的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但我們認為,辦案人員將該充裝站的行為認定為危及特種設備安全和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從而將本案定性為“未按照安全技術規(guī)范的要求進行充裝活動”的觀點并不正確。這是因為:*,認為“二甲醚對液化氣鋼瓶的橡膠密封圈有溶脹作用”就會危及氣瓶的使用安全的觀點,其依據(jù)和理由不充分。道理很簡單,至今沒有哪一家法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明確認定產生了“溶脹”結果,更沒有認定因“溶脹”而產生安全隱患、發(fā)生事故。第二,認為“長期充裝摻入二甲醚的液化氣可能導致鋼瓶閥門漏氣”進而產生安全隱患、危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的觀點,也是依據(jù)不足。一方面是現(xiàn)有調查材料無法認定該充裝站存在“長期充裝”事實;另一方面是“可能導致鋼瓶閥門漏氣”的觀點同樣不能作為氣瓶存在安全隱患的證據(jù),因為這樣的推斷是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jù)。
我們的觀點是,將本案定性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行為較為準確,理由如下: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質技監(jiān)局政發(fā)〔2001〕43號)規(guī)定,所謂在產品中摻雜、摻假行為,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造假,進行質量欺詐的違法行為。其結果是,致使產品中有關物質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標準或者合同要求。本案中,雖然二甲醚也是一種可燃燒的燃料,但是,由于二甲醚的市場價格(約4000元/噸)比液化氣的市場價格(約6000元/噸)低,用二甲醚充當液化氣進行銷售,其主要目的顯然是為了非法獲得這二者產品的差價,并損害消費者利益。從這一點可以看出,該充裝站銷售摻入二甲醚的液化氣,就是對消費者進行質量欺詐、在液化氣中摻入雜質的違法行為。正因為如此,根據(jù)檢驗報告結果,受檢液化氣的有效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所以,本案該充裝站銷售摻入二甲醚的液化氣的行為,構成了在產品中摻雜、摻假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規(guī)定,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針對日益嚴重的液化氣摻假,液化氣銷售企業(yè)想知道購進的液化氣各組分百分含量是多少?液化氣中有沒有二甲醚?有多少二甲醚?液化氣中如要摻混二甲醚,摻混后含量是多少?購進的液化氣中的二甲醚純度是多少嗎?作為液化氣銷售企業(yè),如果這些都不知道的話,不僅會在經濟、信譽上受損失,而且會給客戶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同時如果被質量部門檢查到還會受到嚴厲的處罰。
滕州中科譜分析儀有限公司全新研發(fā)的GC-2020液化氣中二甲醚色譜分析儀,具有體積小、價格便宜、攜帶方便、分析快速準確,穩(wěn)定快等特點,通過一次取樣進樣可以完成液化氣中甲烷、乙烯、乙烷、丙烯、丙烷、異丁烷、正丁烷,還有摻雜在液化氣中二甲醚等組份含量;非常適合液化氣站對于液化氣含量的控制;而且對液化氣販起到了威懾的作用